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消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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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消小字第3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EdwardCaracci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士茗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