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6月8日起至95年2│同左│││月17日止││├────┼──────────┼──────────┤│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署94年度毒偵字第2478││││號││├─┬──┼──────────┼──────────┤│最│法院│本院│同左││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591號│同左││實├──┼──────────┼──────────┤│審│判決│95年4月14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左││決├──┼──────────┼──────────┤││確定│95年5月1日│同左│││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褫奪公權│罰金,以銀元3百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期間或罰│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金額│1日。│)折算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