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呂育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致銘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1年9月27日│50,000元│TA0000000│││││社西門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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