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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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原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16號原告 邱瑞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蕙玲 等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應提出原告及被告葉蕙玲、 葉家輝葉家發葉家佑 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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