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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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債權人 謝智揚 債務人 簡瓊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瓊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狀附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應係案外人晉鑫事業有限公司,而非簡瓊娟,是請釋明簡瓊娟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請提出卷附支票背面影本是否有簡瓊娟之背書)
二、債務人簡瓊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