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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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1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秋蓉選任辯護人吳威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854號、第7422號、第8029號、第8410號、第9336號、第9809號、第10267號、第10401號、第11958號、第12855號、第15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秋蓉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秋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訊問後,被告僅坦承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竊盜犯行,而否認其餘被訴13次竊盜、7次收受贓物之犯行,惟本件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據可佐,被告涉犯竊盜罪及贓物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本件自104年11月底至105年3月間又涉犯14起竊盜案件,所竊取之物品價值非低,數量非微,兼以員警在被告住處查扣之贓物數量,顯已超過一般人穿著使用購入之情形,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執行羈押,並先後於105年10月22日、105年12月22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將於106年2月21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審酌本案目前已調查證據完畢並定期宣判,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於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