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桂汾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