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丁○○○
丙○○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顏福松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三一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重開調查證據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福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