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元欽上列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柳元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行: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
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835號被告柳元欽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里區○○里○○路11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柳元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8月25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6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意,於100年1月24日上午10時18分許為警採尿時向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係列管毒品人口,經警通知後,於上開時日,主動至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金山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柳元欽於警詢及偵查│被告經警通知後主動前往│││中供述│警局採驗尿液之事實。│├──┼───────────┼───────────┤│二│1.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於100年1月24日上午│││公司100年2月11日出具│10時18分許為警採集之尿│││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液檢體,經送驗後結果呈│││份(報告編號:UL/20│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00000000)│證明被告有施用甲基安非│││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他命之事實。│││分局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DF0000000││││0017)1紙││├──┼───────────┼───────────┤│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0年5│被告尿液檢出之甲基安非│││月10日法醫毒字第100000│他命濃度,經研判應非僅│││2540號函1紙│因吸入二手煙所致,證明││││被告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四│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證明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份│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表1份│實。│││3.矯正簡表1份││└──┴───────────┴───────────┘
二、核被告柳元欽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檢察官何治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叔麗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