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資格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8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中亞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亞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依原告提出之中亞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中亞公司已經民國99年2月10日廢止登記,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但原告與被告中亞公司間形式上存有董事關係,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本件應由監察人代表被告中亞公司訴訟;現原告列乙○○為被告中亞公司法定代理人,所依憑之理由、法律上依據為何,未見原告說明暨舉證,則原告以乙○○為被告中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認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原告應補正被告中亞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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