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8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 徐豐燈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