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82號原告 蕭美珍 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債務已清償完畢為由,請求被告塗銷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及277建號建物之抵押權登記,查上開不動產既位於高雄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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