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899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 陳明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之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三、請陳明發票日及付款銀行。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