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
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當應從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而關於判決確定日,刑事訴訟法既無應計算至當日時、分之明文規定,自應對受刑人作有利之解釋,以當日24時(即晚間12時)為判決確定時。所謂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日,如與後罪之犯罪日同一天,則因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係於確定當日之晚間12時,方發生確定之效力,故於後罪發生時,該最先確定之案件尚未發生確定效力,合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而應准定執行刑。
三、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按(執行卷第2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榮志附表:受刑人林育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7日上午│101年2月16日│101年4月5日│││2時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55號│毒偵字第855號│毒偵字第1033號、│││││偵字第155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5│101年度訴字第385│101年度訴字第44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30日│101年8月30日│101年10月2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5│101年度訴字第385│101年度訴字第446││││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26日│101年10月26日│101年1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12號(編號│基隆地檢102年度│││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字第316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5日│101年3月初某日至│101年9月9日││││101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33號、│偵字第1559號│偵字第1942號│││偵字第1555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46│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765││││號│285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5日│101年12月26日│102年3月13日│├───┼────┼────────┼────────┼────────┤││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46│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765││││號│2858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24日│102年4月19日│102年4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6號(編│執字第1064號│執字第1036號│││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8│9│├────────┼────────┼────────┼────────┤│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4日│101年10月26日│101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91號│毒偵字第2169號、│毒偵字第2169號、││││偵字第4403號│偵字第440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07│102年度訴字第162│102年度訴字第16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6日│102年5月7日│102年5月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07│102年度訴字第162│102年度訴字第162││││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29日│102年6月10日│102年6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57號│執字第1702號│執字第17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