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並依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標準諭知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以上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
3款亦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規定,是以本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41條第1項、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攜帶凶器毀越│共同無故侵入│共同攜帶凶器│││安全設備竊盜│他人建築物│毀越門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5年1月25日│96年2月20日│96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6年││機關│度偵字第5357│度偵字第5357│度偵字第5357│││號│號│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6年易字第│96年易字第│96年易字第││事實審││841號│841號│841號││├──┼──────┼──────┼──────┤││判決│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日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案號│96年易字第│96年易字第│96年易字第││確定││841號│841號│841號││判決││││││├──┼──────┼──────┼──────┤││判決│96年5月18日│96年5月18日│96年5月18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06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第1項第2、3│││款││款│├──────┼──────┼──────┼──────┤│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九十六年罪犯│3款│3款│3款││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4月││公權期間或罰│,如易科罰金│又15日,如易│又15日,如易││金額│以銀元300元│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新臺│││即新臺幣900│幣1,000元折│幣1,000元折│││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執行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執字第5796│年執字第5796│年執字第5796│││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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