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4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5年度偵字第27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器鏡頭壹個、螢幕壹臺,均沒收;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器鏡頭壹個、螢幕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甲○○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2樓經營按摩店,竟基於圖利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8日晚上,媒介成年女子劉O玉〔年籍詳卷〕與男客趙O鳴〔年籍詳卷〕從事性交易行為,費用為每節收取新臺幣〔下同〕貳仟元,劉O玉取得其中之壹仟貳佰元,甲○○則抽取所餘之捌佰元,藉資牟利。嗣於同日晚上11時45分許,劉O玉與男客趙O鳴進行口交完畢,於浴室沖洗時,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其犯上揭犯行用之監視器鏡頭壹個、螢幕壹臺,及劉O玉所有尚未使用保險套參只、潤滑油壹瓶,暨劉O玉甫收取未分配之性交易所得貳仟元。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貳、證據: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不諱〔參見偵卷第7頁至第10頁、第56頁〕,核與〔一〕證人即從事性交易之小姐劉O玉於偵訊中結證情節〔參見偵卷第46頁至第48頁〕。〔二〕證人張O龍偵訊時結證情節〔參見偵卷第56頁〕。〔三〕男客趙O鳴於警詢中之供述情節〔參見偵卷第3頁至第6頁〕,互核相符,復有扣案如事實欄所示物品、現場照片〔偵卷第28頁至第34頁〕等足佐,事證明確,被告之上揭犯行,堪予認定。
參、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媒介女子與他人性交罪;末按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應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致之損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減得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扣案監視器鏡頭壹個、螢幕壹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依法宣告沒收;扣案之現金貳仟元,係劉O玉自男客趙O鳴處收受,業據劉O玉 陳明 〔參見偵卷第12頁〕,尚未分配與被告,不能認係被告所有,另尚未使用之保險套參只、潤滑液壹瓶,自劉O玉「黑色包包內」扣獲,業據其陳明〔參見偵卷第12頁〕,推知係劉O玉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伍、末查,被告另於「95年12月24日」涉嫌『容留』女子施O葉與男客王O國為性交易,經公訴人以96年度偵字第2933號提起公訴,固有起訴書繕本壹件足佐,惟係於「95年11月8日」經警查獲本案移送公訴人偵辦『後』再犯之罪,審酌〔一〕兩案相距壹月有餘。〔二〕本案僱用女子劉O玉,他案僱用施O葉。〔三〕本案犯行係媒介性交易,他案則為「容留」性交易等情綜合斟之,被告應係另行起意再犯「96年度偵字第2933號」妨害風化案,爰將本案審結如前,附此敘明。
陸、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附錄壹:本件論罪科刑參考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錄貳:告訴人、被害人、被告上訴權利告知書:
一、如果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而對本判決不服,請書具不服的理由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上訴。但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10天,而且這項可以上訴的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不是從您收到判決以後起算。
二、如果您是被告而對本判決不服,可以在您收到判決後10天內提起上訴,而上訴的目的,既然是希望改變原來的判決,所以您的上訴狀一定要記載上訴的具體理由。
三、如果您是被告,也可以在10天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訴狀,但要注意在10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天內,向原來判決的法院,補提上訴理由狀。
四、如果您有什麼訴訟程序的疑問,可以就近到任何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洽詢,也可以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
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0樓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Email:[email protected]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
地址:臺北市○○○路○段○○○號6樓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Email:[email protected]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