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74號
原告 許栽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素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在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旨;在形成之訴,應表明求為判決使某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起訴狀訴上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亦未記載請求權基礎,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本院前已於111年6月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314號裁定命補正,惟原告仍未補正。茲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如本件係原告欲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亦請以書狀陳報,本院則將本件書狀及所附證據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卓處。
二、如確認本件係欲提起民事訴訟,請依前開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三、原告請求精神賠償部分,未陳明原告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證物影本。
四、本件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併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