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8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被告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即硅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即 李惠華 )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二造所簽立之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依原告所提消費借貸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第11條約定「立約人對貴會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二造已有合意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即應受此合意管轄條款之拘束。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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