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原告與被告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甲○○、映泰工廠有限公司、丙○○、昌宏金屬有限公司、乙○○間因專利權受損害請求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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