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203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子及孫輩已拋棄之證明即准予拋棄之備查函。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另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父 歐闊嘴 及內外祖輩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告抗。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