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子○○相對人①己○○
②庚○○③乙○○④戊○○⑤丑○○⑥癸○○⑦壬○○○⑧甲○○⑨丙○○⑩辛○○⑪丁○⑫寅○○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①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壹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②庚○○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壹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③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叁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④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壹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⑤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壹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⑥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壹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⑦壬○○○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⑧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⑨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⑩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壹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⑪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壹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⑫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己○○等十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八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一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二、一四八三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二、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所明定。經查:
(一)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八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三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五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一號各審級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一至六所示(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民事訴訟法新制,送達郵資由國庫支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二號、一四八三號之訴訟費用中並無當事人繳納裁判費或郵資費用),確定合計共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二千四百七十九元。準此,兩造依如附表七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上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七所示金額。
(二)上開各審級訴訟費用額合計共二十萬二千四百七十九元;其中九萬八千七百七十五元係聲請人預繳,至於其中十萬三千七百零四元則為相對人等人共同預繳,而應依相對人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各共有人之預繳金額。則扣除聲請人、相對人等人依附表七所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溢繳六萬一千六百四十五元),並就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預繳之金額中相等之額抵銷後,相對人等人各應依序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為如附表八所示;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美~F0~T40
附表一: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八三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五千九百零二元│聲請人預繳。│├─────────────┼─────────────┼──────────┤│送達費用│二千一百六十七元│聲請人預繳郵資二千三││││百八十元,相對人等人││││預繳二百八十元,其中││││合計四百九十三元移為││││第二審郵資。│├─────────────┼─────────────┼──────────┤│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八百元│聲請人預繳。│├─────────────┼─────────────┼──────────┤│地政規費(複丈費)│一萬四千七百元│相對人等人預繳。│├─────────────┼─────────────┼──────────┤│地政規費(複丈費)│六千三百元│相對人等人預繳。│├─────────────┼─────────────┼──────────┤│共計│四萬九千八百六十九元│聲請人預繳二萬九千零││││八十二元;相對人等人││││預繳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元。│└─────────────┴─────────────┴──────────┘~F0~T40
附表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三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三萬八千八百五十三元│相對人等人預繳。│├─────────────┼─────────────┼──────────┤│郵票費用│一千二百零四元│(原審移入郵資四百九││││十三元)相對人等人預││││繳郵資八百四十元。聲││││請人則預繳郵資郵八百││││四十元,合計剩九百六││││十九元移作第三審郵資││││。│├─────────────┼─────────────┼──────────┤│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八百五十元│相對人等人預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八百五十元│相對人等人預繳。││(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共計│四萬一千七百五十七元│聲請人預繳八百四十元││││;相對人等人預繳四萬││││一千三百九十三元。│└─────────────┴─────────────┴──────────┘~F0~T40
附表三: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三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三萬八千八百五十三元│聲請人預繳。│├─────────────┼─────────────┼──────────┤│郵票費用│四百九十三元│(二審移入郵資九百六││││十九元,剩四百七十六││││元移入更一審)│├─────────────┼─────────────┼──────────┤│共計│三萬九千三百四十六元│聲請人預繳三萬八千八││││百五十三元。│└─────────────┴─────────────┴──────────┘~F0~T40
附表四: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五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二千零七十九元│(三審移入郵資四百七││││十六元)相對人等人預││││繳五千七百八十元。合││││計剩四千一百七十七元││││移作第三審郵資。│├─────────────┼─────────────┼──────────┤│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八百五十元│相對人等人預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共計│二千九百二十九元│相對人預繳六千六百三││││十元。│└─────────────┴─────────────┴──────────┘~F0~T40
附表五: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二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三百八十二元│(二審移入四千一百七││││十七元,剩三千七百九││││十五元移入更二審)│├─────────────┼─────────────┼──────────┤│共計│三百八十二元││└─────────────┴─────────────┴──────────┘~F0~T40
附表六: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一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郵票費用│六百四十六元│(三審移入三千七百九││││十五元,其後退還三千││││一百四十九元予相對人││││等人)│├─────────────┼─────────────┼──────────┤│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一千零五十元│相對人等人預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鑑價費用(宏宇不動產鑑定有│三萬元│聲請人預繳││限公司)│││├─────────────┼─────────────┼──────────┤│鑑價費用(中華民國企業技術│三萬六千五百元│相對人等人預繳││鑑定委員會)│││├─────────────┼─────────────┼──────────┤│共計│六萬八千一百九十六元│聲請人預繳三萬元;相││││對人預繳三萬七千五百││││五十元(郵資三千一百││││四十九元退還相對人)│└─────────────┴─────────────┴──────────┘附註: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民事訴訟法新制,送達郵資由國庫支出,更二審於九十二九月十八日退還相對人等人預繳之郵資三千一百四十九元。
~F0~T40附表七:
┌───────┬───────────┬─────────────────┐│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台幣)│├───────┼───────────┼─────────────────┤│子○○│198/1080│三萬七千一百二十一元│├───────┼───────────┼─────────────────┤│己○○│66/1080│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四元│├───────┼───────────┼─────────────────┤│庚○○│66/1080│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四元│├───────┼───────────┼─────────────────┤│乙○○│198/1080│三萬七千一百二十一元│├───────┼───────────┼─────────────────┤│戊○○│66/1080│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四元│├───────┼───────────┼─────────────────┤│丑○○│99/1080│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一元│├───────┼───────────┼─────────────────┤│癸○○│99/1080│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一元│├───────┼───────────┼─────────────────┤│壬○○○│22/1080│四千一百二十四元│├───────┼───────────┼─────────────────┤│甲○○│22/1080│四千一百二十四元│├───────┼───────────┼─────────────────┤│丙○○│22/1080│四千一百二十四元│├───────┼───────────┼─────────────────┤│辛○○│66/1080│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四元│├───────┼───────────┼─────────────────┤│丁○│66/1080│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四元│├───────┼───────────┼─────────────────┤│寅○○│90/1080│一萬六千八百七十三元│└───────┴───────────┴─────────────────┘(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一號確定判決誤載壬○○○、甲○
○、丙○○應有部分為一0八0分之六六)~F0~T40附表八:
┌───────┬─────────────────┐│共有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新台幣)│├───────┼─────────────────┤│①己○○│四千六百十三元│├───────┼─────────────────┤│②庚○○│四千六百十三元│├───────┼─────────────────┤│③乙○○│一萬三千八百三十八元│├───────┼─────────────────┤│④戊○○│四千六百十三元│├───────┼─────────────────┤│⑤丑○○│六千九百十九元│├───────┼─────────────────┤│⑥癸○○│六千九百十九元│├───────┼─────────────────┤│⑦壬○○○│一千五百三十八元│├───────┼─────────────────┤│⑧甲○○│一千五百三十八元│├───────┼─────────────────┤│⑨丙○○│一千五百三十八元│├───────┼─────────────────┤│⑩辛○○│四千六百十三元│├───────┼─────────────────┤│⑪丁○│四千六百十三元│├───────┼─────────────────┤│⑫寅○○│六千二百九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