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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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