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