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臺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號美崙汽車駕駛教練場竊取小貨車一部。惟被告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許,在花蓮縣吉安火車站前竊取重型機車一部,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三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捌月確定,此二部分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與上開確定判決為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後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茂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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