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一二、四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行動電話並非上訴人託人盜拷,可傳 吳德豪 到案說明等語為惟一理由,而置原判決依憑卷證之論斷於不顧,且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法官楊商江法官賴忠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