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洛興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洛興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游洛興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8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9年3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3月26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