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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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9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江文良 被告 闕圭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起訴,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八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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