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霖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有顯然漏未記載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田宜芳┌───┬────────────┬────────────┐│欄位│原記載│更正後│├───┼────────────┼────────────┤│事實及│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理由欄│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二之㈠│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禁藥。是核被告陳奕霖所│之禁藥。是核被告陳奕霖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1│為,係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項之寄藏禁藥罪。被告因寄│83條第1項之寄藏禁藥罪。│││藏而持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因寄藏而持有上開甲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安非他命,其持有第二級毒│││行為應為高度之寄藏禁藥行│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寄│││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藏禁藥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事實及│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理由欄│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三│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4條第2項,修正前藥事法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8│││判決處刑如主文。│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