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交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竹交簡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鈺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鈺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呂鈺章前因①毀損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於102年9月11日確定;又因②賭博案件,經本院於102年7月9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於102年7月29日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復經本院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1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並於104年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其明知飲酒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如駕車行駛於道路,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
105年3月20日凌晨0時至3時許之間,在新竹市○○路「延平大飯店」飲用威士忌約半瓶後,猶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凌晨3時10分許,行經新竹市○○路與延平路1段214巷巷口時,與 蔡貴昇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蔡貴昇未受傷)。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3時42分對呂鈺章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呂鈺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7-8頁、49-51頁)。
(二)被告呂鈺章於105年3月20日3時42分許經警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2毫克,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足參(偵卷第11、13頁)。另有證人蔡貴昇於警詢時之證述,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片14張附卷可考(偵卷第9-10、28-30、34-40頁)。
(三)按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是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含0.52毫克,堪認被告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甚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呂鈺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有詳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偵卷第43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2毫克,猶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殊值非難,惟被告前無酒醉駕車之犯罪前科,並參以其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所生危害及坦白承認之犯罪後態度,且其本次幸未造成他人人身傷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