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7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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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七八號
聲請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代理人 黃貞季 律師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富邦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壹拾玖萬參仟柒佰伍│AU一八四0三五││││行│││拾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