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63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最後住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213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95年度桃簡字第2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觀音神水」係未經藥品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腰痛貼炎」、「肩周炎痛貼」、「風濕貼」、「骨質增生貼」、「跌打傷痛貼」、「強龍神丹盒」、「七鞭」、「牛寶」、「牛鞭」及「
KOUG(綠色)」等藥品,均係未經藥品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竟基於販賣偽藥及禁藥之犯意,於民國94年3月間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附近文昌公園,以新臺幣(下同)4、5千元之價格,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販入上開偽藥、禁藥各1批,圖謀不法利益。嗣於95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許,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號前時,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偽藥「觀音神水」7瓶、禁藥「腰痛貼炎」36片、「肩周炎痛貼」41片、「風濕貼」49片、「骨質增生貼」49片、「跌打傷痛貼」28片、「強龍神丹盒」34盒、「七鞭」2盒、「牛寶」1盒、「牛鞭」2盒及「KOUG(綠色)」
750顆等物,始偵明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罪嫌。
三、經查,被告業於95年11月29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容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