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60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竟起貪念竊取他人之物,犯罪手段尚稱平和,犯後態度及所竊物品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附錄: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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