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員警於民國95年6月2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與德育路口,查獲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562公克)。
經查上揭扣案之毒品,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可稽,係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5年9月18日(95)安鑑字第01589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驗通知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淨重0.0562│包裝之塑膠袋與所│││非他命1包│克,取樣0.│包裝之甲基安非他││││0324克(已│命於物理外觀上二││││鑑析用罄)│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餘淨重0.│難以析離││││0238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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