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42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粘嘉萍
被   告  林子 又即 林玉雪
       陳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玖仟肆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子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麗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