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415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許詣鑫
被 告 陳月桃
訴訟代理人 劉玟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巧鳳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
零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巧鳳之遺產範圍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