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五號
聲明人甲○○
(現在台灣台東監獄執行)右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七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依聲明人甲○○所具書狀意旨,顯係因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然既經本院將其再抗告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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