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五四號
再抗告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右再抗告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殺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