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九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