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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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31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蔡易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遷移至宜蘭縣○○鄉○
○路○段○○○巷○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
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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