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7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770號

原告 張啓晸

被告 徐麗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情侶關係,當時被告向原告借錢,因為被告和伊前夫打官司,被告要原告找律師,原告幫被告找吳光陸律師開庭,被告積欠律師費用,原告聯絡被告付款,被告表示向原告借錢請原告 代墊 律師酬金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事務費890元等語,業據提出精誠法律事務所收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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