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887號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相對人 李太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4月21日因病至原告醫院診療
,積欠急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4,943元未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急診收據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