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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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86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耿建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大園區,有相對人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
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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