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162號

原告北大馨園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訴訟代理人 李翌

上列原告與李翌如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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