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68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複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間給付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台幣(下同)1,382,220元,經原告減縮為1,161,720元後,又擴張為1,217,970元,擴張部分為56,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陳銘珠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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