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告 劉文琦 住○○市○○區○○路0巷0號0樓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余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萬1,1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8,918元(若原告日後擴張聲明,應另依法補繳裁判費)。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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