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憲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
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內含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該案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被告接受強制戒治期滿,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之吸食器,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再者,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予准許。至因部分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僅能沒收驗餘之重量,而非扣案時之重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沒收數量
驗後淨重
(公克)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袋)
0.580
111年度安保字第883號
2
海洛因
6包(含袋)
1.284、
0.849、
1.434、
0.088、
0.079、
0.077
112年度毒保字第61號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袋)
0.646
112年度安保字第260號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袋)
0.071
112年度安保字第630號
5
海洛因
1包(含袋)
1.243
112年度毒保字第223號
6
吸食器
1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2680號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沒收數量
備註
1
吸食器
1組
111年度保管字第2936號
2
吸食器
1個
112年度保管字第914號
3
吸食器
3支
112年度保管字第20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