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告 李文君

被告 林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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