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告 李文君
被告 林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賴竺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告 李文君
被告 林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