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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