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己○○
甲○○乙○○辛○○戊○○庚○○丙○○丁○○原告己○○等8人與被告漢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屬定期給付涉訟,依原告主張與被告間之每月薪資報酬及勞動契約期間:
⑴原告己○○月薪新台幣(下同)68,817元,勞動契約至99年10月31日止。
⑵原告甲○○月薪50,418元,勞動契約至99年8月20日止。
⑶原告乙○○月薪72,003元,勞動契約至99年10月31日止。
⑷原告辛○○月薪59,783元,勞動契約至99年10月31日止。
⑸原告戊○○月薪42,309元,勞動契約至99年9月31日止。
⑹原告庚○○月薪43,178元,勞動契約至99年10月31日止。
⑺原告丙○○月薪41,150元,勞動契約至99年10月31日止。
⑻原告丁○○月薪46,170元,勞動契約至99年9月30日止。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並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及裁判費如下:
⑴原告己○○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65,582元(68817×46=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383元。
⑵原告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18,392元(50418×4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978元。
⑶原告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12,138元(72003×46=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868元。
⑷原告辛○○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50,018元(59783×46=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324元。
⑸原告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03,905元(42309×45=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9元。
⑹原告庚○○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86,188元(43178×46=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
⑺原告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92,900元(41150×46=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
⑻原告丁○○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77,650元(46170×45=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8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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