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宏淇 即 陳宏豫 即陳.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聲請狀稱「101年2月約聘到期,另覓工作,收入銳減」等語,請說明聲請人原在何處工作?職稱及每月收入若干?聘約自何時至何時?離職日期?若有離職證明書請一併提出。
(三)本件聲請人為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正確之毀諾日期。
(四)聲請人自稱自101年3月起任職於「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請 陳報 自任職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自稱配偶 林宜嫻 任職於「轉角股份有限公司」,請一併陳報自林宜嫻任職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六)請說明夫妻雙方之上、下班時間分別為何?聲請人之子 陳靖朋 既然已就讀幼稚園,為何另外又須就讀安親班?若因幼稚園之下課時間較早,請提出相關證明(載明幼稚園之上下課時間)。另請說明為何不可由聲請人之父親 陳輝南 或母親 王雪香 於陳靖朋幼稚園下課後,代為照顧陳靖朋,至聲請人夫妻下班為止,而須另行支出安親班費用?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身及其配偶之親屬系統表,並說明有無他人可分攤受扶養人王雪香每月之扶養費用?如有,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親陳輝南、母親王雪香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他政府補助(例如老人年金、國民年金、公勞保退休給付……等)?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自100年1月1日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債權人「 陳坤旺 」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以及聲請人積欠其金錢之原因、詳情為何?
(十二)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並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